/ 2.算法在汽车发明专利权方面的保护策略/
1. 保护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记载,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非技术方案不被授予专利权。此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下面,在汽车软件领域,汇总了不同软件不满足专利客体要求的几种情况:
表 1 不满足发明专利客体要求的软件汇总表
2. 保护年限和成本
发明专利的保护年限是20年,期限相对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来说,保护年限比较短。
申请专利需要支付申请费和审查费,获得专利权后每年需要缴纳年费。
3. 保护力度与侵权风险
发明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及功能,只要软件中沿用其思想及功能就可认定为专利侵权,无论他人是否独立开发或者完全重新编码。因此,发明专利权对软件的保护力度比较大。
但是,专利法给予软件专利保护要求专利申请人将发明的内容公开,但是公开软件的内容无疑会部分或全部地暴露软件中的精华思想,需要有针对性的专利申请策略,涉及专利保护范围及专利公开内容之间的最佳平衡方案。
/ 3. 算法在商业秘密方面的保护策略 /
1. 保护客体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指的是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自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只有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的不容易获得性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比较低,适用面更广。
商业秘密可以对软件核心技术进行保护。我国专利法不支持单纯的软件进行专利申请,而著作权保护又不涉及软件思想。对于两者都无法进行保护的内容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
2. 保护年限和成本
保护期限没有限制。保护成本根据企业对该秘密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方式决定。
3. 保护力度与侵权风险
打击力度大,震慑性强,侵权人易于主动承认侵权行为。但是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存在以下弱点:
(1) 采用商业秘密进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面临的是立案难的问题。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首先要取得软件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并对案情有一定了解后才能立案。
(2) 取证难的问题。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为了取得销售的软件产品,往往要到软件销售客户那里进行调查取证,大多会面临客户不配合的情况。即便客户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的工作,但由于取证人员不了解软件技术信息,取不到关键证据的情况也有发生。
(3) 损失难以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基本条件是,经济损失要达到50万元人民币才能成立。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软件智力成果侵权的经济损失却难以认定;特别是在部分侵权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对其经济损失加以认定。
(4) 商业秘密的构成问题。多数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主张的时候,不知道就软件的哪些内容进行商业秘密主张,其主张的内容经过鉴定后可能不具有非公知性,这使商业秘密难以成立。
/ 4. 算法在汽车知识产权中的联合保护策略 /
保护计算机软件,需要从实质和形式上结合起来进行。因此,参见图1,对于计算机软件应当采用联合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从不同角度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图1 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 著作权、商标与专利权的联合保护策略
计算机软件的逻辑思路可对应生成不同的目标代码。因此,凝聚了技术思想的代码产品和软件产品可以通过专利和著作权保护。这里的专利指的是发明专利。
此外,按照TRIPS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标记或者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来说,其由多个功能模块组成,可以将上述功能模块看作是软件产品的组成部件,因此可以在软件产品及其各个功能模块的界面上标注商标标记。因此,商标法可以用于构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
现实社会中中,侵权行为通过直接复制目标代码、窃取或利用管理漏洞获得源代码来实施侵权行为,但维持了软件的基本功能。另外,仿制软件的执行思路,用其它编程语言来编写,这种加大了维权难度。因此,有必要结合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作全方位的保护,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2. 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的联合保护策略
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企业在与他人合作时,对方若违约泄露了应该保密的材料,在不能证明这些材料构成商业秘密时,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案例分享
原告青岛龙塔公司产品之一为氧漂助剂197,龙塔公司认为该产品配方为德国ROTTA(龙塔)公司授权许可的技术秘密。另外,龙塔公司还就该产品的使用编写了《快速氧漂工艺》《氧漂特效助剂197》产品介绍以及《无烧碱氧漂工艺的经济分析》等文章。
2004年龙塔公司发现德瑞福公司送给客户的产品介绍中的《快速氧漂工艺》与龙塔公司编写的《快速氧漂工艺》除了产品名称不同、落款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氧漂多功能特效助剂168》一文与龙塔公司编写的《氧漂特效助剂197》产品介绍除个别词语、表达方式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和著作权侵权两项诉讼请求。
关于龙塔公司提出的德瑞福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具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由于龙塔公司不能证明其对该商业秘密具有利害关系,因此驳回该诉讼请求。而关于龙塔公司提出的德瑞福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德瑞福公司向其他公司发送的《快速氧漂工艺》《氧漂多功能特效助剂168》与龙塔公司作品相比,除产品名称、落款以及个别词语存在不同外,其他部分基本一致,构成作品抄袭,侵犯了龙塔公司的著作权。
虽然上述案例本身不是汽车领域的,但我们也可以借鉴该策略思路,应用在汽车领域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策略中。
作者:冀然 郭少杰